本导则适用于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运行期间修改的管理。本导则给出了适用于核动力厂修改的通用要求,明确了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修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以及程序和文件的修改的技术要求和监管方式。 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建造期间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描述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变更,也可参考本导则第 3 章判断是否需要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审查。
标准编号:HAD 103/14-2023
中文名称:核动力厂修改的管理(发布稿)
发布日期:2023-02-09
实施日期:2023-02-09
全文页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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