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玻璃食品瓶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玻璃食品瓶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产品种类抽样数量(个)检验样品数量(个)备用样品数量(个)
1食品罐头瓶522824
2牛奶瓶402416
3含气饮料玻璃瓶654520
4其他类食品瓶罐642
2 检验依据表2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序号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抗热震性GB/T4547-2007
2内应力GB/T4545-2007
3内表面耐水侵蚀性GB/T4548-1995
4铅(Pb)迁移量GB31604.34-2016
5镉(Cd)迁移量GB31604.24-2016
表3玻璃容器牛奶瓶
序号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抗热震性GB/T 4547-2007
2内应力GB/T4545-2007
3抗冲击GB/T6552-2015
4内表面耐水浸蚀性GB/T4548-1995
5铅(Pb)迁移量GB31604.34-2016
6镉(Cd)迁移量GB31604.24-2016
表4玻璃容器含气饮料瓶
序号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抗热震性GB/T 4547-2007
2耐内压力GB/T 4546-2008 3.1
3内应力GB/T 4545-2007
4内表面耐水性GB/T 4548-1995
5抗机械冲击GB/T 6552-2015
6铅(Pb)迁移量GB 31604.34-2016
7镉(Cd)迁移量GB 31604.24-2016
8垂直轴偏差GB/T 8452-2008
表5其他类玻璃食品瓶罐
序号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铅(Pb)迁移量GB31604.34-2016
2镉(Cd)迁移量GB31604.24-2016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原则3.1依据标准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QB/T 2142-2017 玻璃容器 含气饮料瓶QB/T 4594-2013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QB/T 4622-2013 玻璃容器 牛奶瓶GB 31604.2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镉迁移量的测定GB 31604.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 31604.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GB/T 4545-2007 玻璃瓶罐内应力试验方法GB/T 4546-2008 玻璃容器 耐内压力试验方法 GB/T 4547-2007 玻璃容器 抗热震性和热震耐久性试验方法GB/T 4548-1995 玻璃容器内表面耐水性侵蚀性能测试方法及分级GB/T 6552-2015 玻璃容器 抗机械冲击试验方法GB/T 8452-2008 玻璃瓶罐垂直轴偏差试验方法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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