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食品瓶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表3玻璃容器牛奶瓶
表4玻璃容器含气饮料瓶
表5其他类玻璃食品瓶罐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原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QB/T 2142-2017 玻璃容器 含气饮料瓶 QB/T 4594-2013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QB/T 4622-2013 玻璃容器 牛奶瓶 GB 31604.2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镉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 GB/T 4545-2007 玻璃瓶罐内应力试验方法 GB/T 4546-2008 玻璃容器 耐内压力试验方法 GB/T 4547-2007 玻璃容器 抗热震性和热震耐久性试验方法 GB/T 4548-1995 玻璃容器内表面耐水性侵蚀性能测试方法及分级 GB/T 6552-2015 玻璃容器 抗机械冲击试验方法 GB/T 8452-2008 玻璃瓶罐垂直轴偏差试验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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