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HJ/T 311-2006
实施状态:已作废
中文名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英文名称: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Gas Ranges
组织分类:HJ
中标分类:Z04
ICS分类:13.020.01
标准分类:QT
发布日期:2006-11-15
实施日期:2007-01-01
作废日期:2018-03-01
被替代标准:HJ 311-2017
代替标准:HJBZ 19-1997
归口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产品,其中包括:a.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kW(4500kcal/h)的灶。
b.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
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cal/h)的燃气饭锅。
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
文件格式:PDF
文件大小:122.94KB
文件页数:4
(以上信息更新时间为: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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