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52-1996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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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193 | 回复5 | 2010-11-15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准号:DL/T 5052-1996
实施状态:已作废
中文名称: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
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auxiliary,ancillary,living and welfare building's area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
组织分类:DL
中标分类:P61
标准分类:QT
发布日期:1996-05-13
实施日期:1996-09-01
作废日期:2016-06-01
被替代标准:DL/T 5052-2016
归口单位:
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范围:1.0.1 为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统一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定额,为建筑物设计面积的确定提供依据,特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对涉外工程及机组容量大于600MW的电厂,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设计时,机组台数按2~4台考虑,当台数多于4台或少于2台时,可按所列面积做适当地增加或减少。本标准不包括试验室(热工、化学、电气、环保、金属)和修配厂的面积指标,其面积应按有关试验室和修配厂的面积标准确定。1.0.3 为搞好电厂总体规划,便于生产和扩建,设计中应适当考虑将来的发展,布置上留有扩建余地,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1.0.4 生活福利建筑的面积标准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考虑地区的特点。1.0.5 靠近城镇或工业区的新建电厂,宜减少厂区内生活福利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应社会化,并充分发挥设施效益,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减轻电厂的管理负担。
文件格式:PDF
文件大小:991.24KB
文件页数:23
(以上信息更新时间为: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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