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 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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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254 | 回复3 | 2013-9-15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准号:GB 18352.5-2013
实施状态:现行
中文名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orm light-duty vehicles (CHINA 5)
发布日期:2013-09-17
实施日期:2018-01-01
作废日期:2025-07-01
被替代标准:GB 18352.6-2016部分
代替标准:GB 18352.3-2005
采用标准:(EC) No 715/2007,MOD;(EC) No 692/2008,MOD;ECE R83-2006(2011),MOD
归口单位: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标准简介: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610kg的M1、M2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kg的M1、M2和N2类车型。本标准不适用于已
文件格式:PDF
文件大小:25.96MB
文件页数:182
(以上信息更新时间为: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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