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局标准] HAF 0403-1986 安全导则 核电厂构项和服务采购中心的质量保证(附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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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262 | 回复5 | 2020-5-2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准号:HAF 0403-1986
实施状态:现行
中文名称:安全导则 核电厂构项和服务采购中心的质量保证(附编写说明)
发布日期:1986-10-30
实施日期:1986-10-30
标准简介:本导则对各种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出了要求和建议。在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各阶段中,与整个系统和个别物项(包括备件及更换件)或服务(或其组合)的供应有关者,均属于采购活动的范畴。其中仅涉及设计、购买、加工、装卸、运输、贮存、清洁、处理、安装、试r,检查、维护、修理、初始装料、换料和改进诸项活动中的一项或若千项者亦属于此范畴。本安全导则的要求和建议,必须由责任单位、设计单位、供方、工程公司,施工单位、运行单位和参与核电厂工程的其它单位分别根据情况付诸实施。
文件格式:PDF
文件大小:603.57KB
文件页数:16
(以上信息更新时间为: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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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 0403-1986 安全导则 核电厂构项和服务采购中心的质量保证(附编写说明).pdf (603.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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