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儿童自行车
表3 儿童三轮车
表4 儿童推车
表5 婴儿学步车
表6 电动童车
表7 其它玩具车辆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4746-2006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 14747-2006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 14748-2006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 14749-2006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3-2014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 19865-2005 电玩具的安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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