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GB/T 17743-2017 GB/T 17743-2007 | | | GB/T 17743-2017 GB/T 17743-2007 | |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7000.1-2015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2008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T 17743-200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7743-201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12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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