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金属桶、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钢提桶抽取样品18个,其中9个作为检验样品,9个作为备用样品;每批次工业用薄钢板圆罐抽取样品60个,其中30个作为检验样品,30个作为备用样品;每批次方罐与扁圆罐抽取样品50个,其中25个作为检验样品,25个作为备用样品;每批次钢质手提罐抽取样品24个,其中12个作为检验样品,12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钢提桶
表2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表3 方罐与扁圆罐
表4 钢质手提罐 [td]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3252-2008 包装容器 钢提桶 GB/T 15170-2007 包装容器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BB/T 0019-2013 包装容器 方罐与扁圆罐 BB/T 0064-2013 包装容器 钢质手提罐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