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 | | | | | | | | | | | | | | | 如产品不分左右侧或只有一侧的,则随机抽取4只,其中2只为检验样品,另外2只为备用样品。 |
2 检验依据 表2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序号 | | | | | GB 4599-2007 GB 4660-2016 GB 5920-2019 GB 11554-2008 GB 15235-2007 GB 17509-2008 GB 18408-2015 GB 18409-2013 GB 18099-2013 GB 21259-2007 GB 23255-2019 GB 25991-2010 GB/T 30036-2013 GB/T 30511-2014 | |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660-2016 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GB5920-201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11554-2008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5235-2007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8408-2015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18409-2013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GB18099-2013 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21259-2007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23255-2019 机动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GB25991-2010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T30036-2013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GB/T30511-2014 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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