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瓶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种产品抽取样品100个,其中50个作为检验样品,50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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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a 结果以mg/dm2报出, S/V=6 dm2/L或6 dm2/kg计算。 b 只检测对应GB 4806.6-2016附录A中18号树脂(产品名称为4,4’-亚异丙基二苯酚(双酚A与碳酰二氯或碳酸二苯酯的聚合物)的PC产品。 c 只检测对应GB 4806.6-2016附录A中43号树脂(CAS号为51025-80-0)、51号树脂(CAS号为25053-13-8)、53号树脂(CAS号为24993-04-2)、81号树脂(CAS号为25308-54-4)的PA产品。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17876-2010 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 BB/T 0025-2004 30/25mm塑料防盗瓶盖 BB/T 0048-2017 组合式防伪瓶盖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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