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 | | | | | | | | | 包装规格≥2kg(L)且<10kg(L)的独立包装 | | | | | | 3个大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每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1kg(L) | | |
2 检验依据 表2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含果蔬清洗剂) 序号 | | | | | | | GB/T 9985-2000 4.3 GB/T 13173-2008 7 | | | | | | | | | | | | | | | | GB/T 9985-2000 附录E GB/T 30796-2014 | | | | | | | | | | | | | | | | | |
表3 饮料用瓶清洗剂
表4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酸性清洗剂
表5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碱性清洗剂
表6 机洗餐具用洗涤剂产品及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T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24691-2009 果蔬清洗剂 QB/T 2967-2008 饮料用瓶清洗剂 QB/T 4313-2012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酸性清洗剂 QB/T 4314-2012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碱性清洗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及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合格不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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