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次性竹木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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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534 | 回复6 | 2020-8-4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次性竹木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00双,其中100双作为检验样品,100双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一次性筷子-木筷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大肠菌群
GB 4789.3-2016
  
第一法
2
沙门氏菌
GB 4789.4-2016
3
志贺氏菌
GB 4789.5-2012
4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789.10-2016
5
溶血性链球菌
GB 4789.11-2014
6
霉菌
GB 4789.15-2016
7
二氧化硫浸出量
GB 31604.32-2016

表2 一次性筷子-竹筷
[td]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大肠菌群
GB 4789.3-2016
  
第一法
2
沙门氏菌
GB 4789.4-2016
3
志贺氏菌
GB 4789.5-2012
4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789.10-2016
5
溶血性链球菌
GB 4789.11-2014
6
霉菌
GB 4789.15-2016
7
噻苯咪唑
GB/T 19790.2-2005
  
附录B
8
邻苯基苯酚
GB/T 19790.2-2005
  
附录B
9
联苯
GB/T 19790.2-2005
  
附录B
10
抑霉唑
GB/T 19790.2-2005
  
附录B
11
二氧化硫浸出量
GB 31604.32-2016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9790.1-2005一次性筷子 第1部分:木筷
GB/T 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及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项目(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不合格不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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