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T ICS9001-2015 信用管理体系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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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569 | 回复5 | 2015-1-2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标准规定了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下列需求的组织
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高内部信用管理要求和信用管理控制要求的组织、质量、服务、售后服务、产品安全信用管理水平;
b)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信用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质量、服务、售后服务、产品安全信用管理能力;
c)通过信用管理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信用风险的识别与防范、信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组织、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组织信用度,增强顾客满意度;
d)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结果作为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进出口贸易、组织债券申报、组织融资服务等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管理工作中作为重要决策依据。其他经济社会 活动也可参考使用。
e)国际、国家、地区或本地第三方信用认证机构开展信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及相关活动。
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a)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b)运行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为法定要求。

标准编号:IB/T ICS9001-2015
标准中文名称:信用管理体系 要求
标准英文名称:Credit managment system - Repuirements
标准实施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3-15
标准文本格式:PDF
标准文本大小:2.60MB
标准文本页数:48
(以上信息更新时间为:2020-12-18)

标准全文下载:
IB_T ICS9001-2015 信用管理体系 要求.pdf (2.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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