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30-2004 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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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416 | 回复3 | 2010-11-19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准号:QC/T 30-2004
实施状态:现行
中文名称: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born for motor vehicles
组织分类:QC
中标分类:T36
ICS分类:43.040.10
标准分类:QT
发布日期:2004-02-10
实施日期:2004-08-01
代替标准:QC/T 30-1992
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哈尔滨飞奔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直流电源供电的电磁振动式喇叭(以下简称电喇叭)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
本标准适用于M、N、L3、L4、L5类机动车,其他机动车辆用电喇叭科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优先通行的车辆,例如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所使用发出一系列不同频率声音的声响装置。
文件格式:PDF
文件大小:278.99KB
文件页数:11
(以上信息更新时间为:2019-04-22)

标准全文下载:
QC_T 30-2004 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pdf (278.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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