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三新食品”目录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要求,我中心梳理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告的“三新食品”目录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通过“三新食品”适用标准审查会审查。现就相关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4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中心,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逾期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新食品”目录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新食品”是指新食品原料,食品相关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 新食品原料
-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 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出来的成分;
- 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 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食品相关新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明确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 具体包括: - 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 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 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 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 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 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 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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